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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基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量刑指导规则

深圳市基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量刑指导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节 目的及原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各基层法院刑事审判中的量刑活动,防止出现量刑畸轻畸重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量刑的原则

(一)依法量刑;

(二)罪、责、刑相统一;

(三)宽严相济;

(四)查明一切量刑情节;

(五)服从院审判委员会的量刑决定。

 

第二节 一般规定

第三条 量刑时,应当根据刑法总则规定的量刑原则和刑法分则规定的法定刑,以及本规则规定饿量刑规则,决定被告人的宣告刑。

第四条 应当依据下列基本步骤依法量刑

(一)根据所犯罪行选择相应的法定刑;

(二)确定在该法定刑内的基准刑;

(三)根据案件事实及其它相关事实、确定量刑情节;

(四)定量分析每一量刑情节的刑罚量;

(五)综合量刑情节所影响的刑罚量,对量刑进行调整,确定宣告刑。

第五条 基准刑是指在排除各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的情况下,仅依照犯罪构成的基本事实,或者根据犯罪数额,次数等比对,确定应判处的刑罚。

第六条 确立基准刑的方法如下:

(一)不以犯罪数额、次数作为定罪量刑主要标准的,以法定刑中段为基准刑,即法定刑为单一有期徒刑的,以该幅度的二分之一为基准刑。

但是,法定刑为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法定刑为有期徒刑五年以下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二年。本规则分则另有规定的,按分则规定处理。

   (二)主要以犯罪数额、次数作为定罪量刑标准的,根据刑法、司法解释以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规定,以及犯罪数额确定相应的法定刑或刑种,并以犯罪数额、次数比对确定基准刑。

第七条 量刑情节是指能够反映行为社会危害性,行为人人身危险性及其程度,从而对其刑罚轻重有影响的事实,包括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

(一)法定情节是由刑法明文规定,在量刑时必须加以考虑的情节。

(二)酌定情节系虽无法律明文规定,但根据刑事政策和审判经验,法官在量刑时可予酌情考虑的情节。主要包括:

1、定罪情节的剩余部分;

2、罪前情节如动机、起因、被告人平时一贯表现等;

3、罪中情节如犯罪对象、手段、时间、地点等;

4、罪后情节如危害后果、犯罪后的态度、退赃、赔偿情况和被害人及家属的态度等。

第八条 量刑情节具有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中两种以上处罚方法的,应当首先确定处罚方法。

第九条 应当量刑分析各个量刑情节所影响的刑罚量。一般情况下,采用分格刑的方法对量刑情节进行定量分析。分格刑是指在法定刑内,再将法定刑划分为若干较小的刑格。具体方法如下:

(一)法定刑为有期徒刑三年以上的,以二年为一格;五年以下的,以一年为一格;三年以下的,以六个月为一格;法定刑有不同刑种的,在对有期徒刑进行分格后,再将其它刑种为一格。

(二)法定从轻、从重的单个量刑情节所影响的刑罚量,一般情况下,为一个刑格。减轻的量刑情节所影响的刑罚量,一般为下一个法定刑幅度上限一格。

(三)酌定从轻、从重的单个量刑情节所影响的刑罚量为法定从轻、从重的单个量刑情节所影响的刑罚量的二分之一。

(四)本规则第一章第三节及第二章的有特别规定的,按特别规定处理。

第十条 同一被告人具有数个量刑情节的处理。

(一)同一被告人有两个以上从轻、从重情节的,各从轻情节所影响的刑罚量可以累加,但是:

1、数个酌定情节累加所影响的刑罚量不得超过一格;

2、法定、酌定情节影响的刑罚量累加后,确定的刑期不得低于法定最低刑或高于法定最高刑。

(二)同一被告人具有两个以上减轻情节的,对其减轻处罚的幅度可适当累加减轻,但刑期不得低于基准刑的20%。

(三)同一被告人具有减轻量刑情节及从重或从轻量刑情节并存情况的,应当先予以减轻,再予以从重、从轻;

(四)同一法定刑内有多个刑种的,基准刑确定后,在定量分析量刑情节因素后,遇有跨刑种情形的,可不受刑种界限的限制。

第十一条 对被告人判处财产刑的,应当严格依照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定》处理,判处财产刑的数额,应当与其所犯罪行或判处的主刑相适应,并按下列原则进行:

(一)法律明确规定财产刑比例的,按比例确定数额;

(二)法律没有确定比例的,按罪行的轻重确定数额。

本规则对具体犯罪所适用的财产刑,暂不作具体规定。

 

第三节 几种常见法定情节的细化规定

第十二条 自首情节对刑罚量的影响是:犯罪后自首的,原则上可以从轻处罚;犯罪较轻而自首的,可以减轻处罚;犯罪较重且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处罚。对于减轻处罚的,按下列方法处理:

    (一)犯罪分子犯罪后,犯罪事实及犯罪分子均未被发觉,因被告人自首才得以顺利侦破案件的,一般可以减轻处罚,且该自首情节所影响的刑罚量,可以在下一个法定刑幅度上限两格内处罚;

(二)犯罪分子犯罪后,犯罪事实已被发觉,但尚未明确犯罪分子而自首的,一般可以减轻处罚,且该自首情节所影响的刑罚量,可以在下一个法定刑幅度上限一个半格内处罚;

(三)下列自首情况之一的,如确定减轻处罚方法的,其所影响的刑罚量,可以是下一个法定刑幅度上限一格内处罚:

1、犯罪分子犯罪后,仅因形迹可疑或因其他问题被审查、查询、盘问,而主动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罪行的;

2、犯罪分子已被追捕或通缉,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的;

3、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且与司法机关掌握或认定的罪行属于不同种罪行的。

第十三条 对于立功的量刑处理:

(一)被告人具有一般立功情节的,如确定减轻处罚方法的,其所影响的刑罚量,可以是下一个法定刑幅度上限一格内处罚;

(二)被告人具有重大立功情节的,其所影响的刑罚量,可以是下一个法定刑幅度上限两格内处罚。

第十四条 对于从犯的量刑处理:

(一)直接参与实施犯罪,起次要作用的,一般选择从轻处罚;

(二)未直接参加实施犯罪,起辅助作用的,可选择减轻处罚,可以在下一个法定刑内,选择适当的刑罚。

第十五条 对于未遂犯得量刑处理

(一)实行终了的犯罪未遂或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犯罪未遂,一般选择从轻处罚;

(二)未实施终了的犯罪未遂或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犯罪未遂,可以选择减轻处罚。其所影响的刑罚量,可以是下一个法定刑幅度上限一格内处罚。

第十六条 被告人虽有自首、立功或未遂情节,但其犯罪危害性极大,或后果特别严重,或犯罪手段几位恶劣的,也可以不影响量刑。

 

第四节 其他

第十七条 本规则只是对量刑基本方法,量刑情节及常见犯罪的量刑,作了一般性规定。

在量刑过程中,对于本规则没有规定的情况,按法律及本规则确定的基本方法、原则处理。

第十八条 本规则如与法律、司法解释或上级法院指导精神相违背的,按法律、司法解释或上级法院指导精神执行。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受本规则限制:

(一)须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

(二)如根据本规则进行量刑时,认为量刑偏轻或者偏重,经庭长或分管院长同意的;

(三)其他特殊情况,并经庭长或分管院长同意的。

 

分则

第一节 抢劫罪

第二十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1、实施一次抢劫犯罪,且抢劫数额在2500元以下的,基准刑为4年。

2、抢劫数额在25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没增加1500元,增加刑期六个月。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刑期一格(即二年)

1)遭遇灾害时抢劫的;

2)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损坏或抢走公司财物的首要分子,以抢劫罪论处的;

3)以人质勒索他人财物,以抢劫罪论处的;

4)抢劫二次;

5)致被害人受轻伤;

6)三人以上结伙抢劫;

7)其他需要酌情从重处罚的情节。

 

第二节 盗窃罪

第二十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一、盗窃数额较大,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基准刑:

盗窃

数额

2000至

4000元

4000至

6000元

6000至

10000元

10000至

15000元

15000至

20000元

基准刑

六个月

一年

一年零

六个月

二年

二年零

六个月

二、盗窃数额巨大,法定刑在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的基准刑;

盗窃

数额

20000至

30000元

30000至

50000元

50000至

70000元

70000至

80000元

80000至

100000元

基准刑

三年

四年零

六个月

六年

七年零、六个月

九年

三、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基准刑: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基准刑为十年,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每增加犯罪数额10万元,增加刑期一年。

四、盗窃数额以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数额巨大”的起点,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盗窃金融机构的;

3、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4、累犯;

5、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7、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8、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作如上认定的,一般以法定刑的起点刑为基准刑。

五、被告人归案后,全部或者大部分退赃的可酌情从轻量刑一至二格。入户盗窃、在公共汽车上盗窃的可酌情从重量刑一至二格。

 

第三节 诈骗罪、合同诈骗罪

第二十二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一、诈骗数额较大,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基准刑:

个人诈骗数额

5千至

1万元

1万元至

2万元

2万元至

3万元

3万元至

4万元

4万元至

5万元

基准刑

六个月

一年

一年零

六个月

二年

二年零

六个月

单位合同诈骗数额

10万元至

12万元

12万元至

20万元

20万元至

30万元

30万元至

40万元

40万元至50万元

基准刑

六个月

一年

一年零

六个月

二年

二年零

六个月

二、诈骗数额巨大,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基准刑

个人诈骗数额

5万至

10万元

10万元至

20万元

20万元至

30万元

30万元至

40万元

40万元至

50万元

基准刑

三年

四年零

六个月

六年

七年零

六个月

九年

单位合同诈骗数额

50万元至

100万元

100万元至

150万元

150万元至

200万元

200万元至

250万元

250万元至300万元

基准刑

三年

四年零

六个月

六年

七年零

六个月

九年

三、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基准刑:个人诈骗公私财物价值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基准刑为十年,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每增加犯罪数额50万元,增加刑期一年。单位合同诈骗财物价值300万元以上350万元以下,基准刑为十年,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每增加100万元,增加刑期一年。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酌情从重处罚:

1、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2、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3、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4、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5、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获的;

6、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7、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8、具有 其他严重情节的。

五、被告人归案后,全部或者大部分退赃的可酌情从轻量刑一至二格。

六、个人合同诈骗罪的量刑,参照诈骗罪执行。

 

第四节 抢夺罪

第二十三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

一、抢夺数额较大,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基准刑:

抢夺

数额

500至

2000元

2000至

4000元

4000至

6000元

6000至

8000元

8000至

10000元

基准刑

六个月

一年

一年零

六个月

二年

二年零

六个月

二、强大数额巨大,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基准刑:

抢夺

数额

10000至

30000元

30000至

50000元

50000至

70000元

70000至

80000元

80000至

100000元

基准刑

三年

四年零

六个月

六年

七年零

六个月

九年

三、抢夺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基准刑:抢夺公私财物价值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基准刑为十年,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每增加犯罪数额10万元,增加刑期一年。

四、抢夺数额接近“数额巨大”或者“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即数额起点本数的90%以上),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抢夺残疾人、老年人、孕妇、携带婴儿的妇女、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财物。

2、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

3、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4、利用行使的机动车辆抢夺。

作如上认定的,一般以法定刑的起点刑为基准刑。

五、被告人归案后,全部或大部分退赃的可酌情从轻量刑一至二格。

 

第五节 敲诈勒索罪

第二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一、敲诈勒索数额较大,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基准刑:

敲诈勒

索数额

2500至

4000元

4000至

10000元

10000至

15000元

15000至

20000元

20000至

25000元

基准刑

六个月

一年

一年零

六个月

二年

二年零

六个月

二、敲诈勒索数额巨大,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基准刑:

敲诈勒

索数额

2.5万至

4万元

4万至

10万元

10万至

15万元

15万至

20万元

20万以上

基准刑

三年

四年零

六个月

六年

七年零

六个月

九年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从重处罚:

1、敲诈勒索残疾人\孤寡老人\未成年人的;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的;

3、使用勒索来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4、致使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被告人归案后,全部或者大部分退赃的,可酌情从轻量刑一至二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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