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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可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十五种情形》

死刑缓期执行是我国独创的死刑减刑制度,对防止错判、错杀起着缓冲过滤作用。死刑立即执行与死刑缓期执行,都属于死刑这同一刑种,两者的裁量根据都是“罪行极其严重”,两者的具体裁量标准都是刑事立法与司法解释中对适用死刑规定的那些具体条件。刑法第 48 条规定 : “对于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可见,只有“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才是裁量死刑缓期执行的唯一标准。然而,哪些属于“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情况现行立法、司法解释均未作具体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哪些该立即执行,哪些该缓期执行,就几乎完全取决于法院、法官的自由裁量。笔者认为,在确认犯罪人罪该处死的前提下,可从如下因素或角度来考虑,以决定死刑是否必须立即执行。

1 、在可处死刑立即执行,也可处死缓刑的情况下,如果犯罪人的行为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人民群众反响强烈,“民愤”极大的,应处死刑立即执行,反之,即可处死缓刑。例如,张某因家庭生活困难,无钱医治久病的母亲,便将其母亲骗出林外,用石头砸死后抛尸路边。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某死刑。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故意杀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张某因无钱医治久病的母亲而将母亲杀害的主观恶性,与图财害命、奸情杀人相比,并非极其严重,人们对张某杀害母亲的犯罪行为给予了一定的理解和同情,“民愤”不大,从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必需出发,遂改判张某死缓刑。

2 、犯罪人罪行极其严重,判决时此类犯罪活动仍然十分猖獗,顶风作案突出,犯罪率直线上升,出于一般预防的需要,也可对犯罪人处以死刑立即执行。反之,判决时治安形势较好,此类犯罪活动并不突出,阻吓、防范此类犯罪并不是当前治安的核心问题,就不必对犯罪人处以死刑立即执行,而应处以死刑缓期执行。例如朱某在分家析产过程中,埋怨父亲家产分配不公,在与父亲争吵过程申,一时火起,顺手抓起菜刀往父亲的脖子上砍了一刀,致使父亲的左颈动脉断裂,造成失血性休克死亡。一审法院认为朱某故意伤害的主观故意明确,危害后果极其严重,故判决朱某死刑立即执行。二审法院在死刑复核过程中却认为,朱某平时与父亲的关系较好,伤害的主观故意没有预谋,具有一定的突发性,其伤害的对象是自己的父亲,与因抢劫、强奸而引起的伤害案相比,其危害性要小一些,且有一定的局限性。此类犯罪具有一定的偶发性,并不是当前当地社会治安的突出问题,对朱某并非一定要处以死刑立即执行。遂改判朱某为死刑缓期执行。

3 、对受害人无过错的案件可适用死刑立即执行,而对受害人有明显过错的案件适用死刑缓期执行。例如,对那些无故而持刀杀人的,为泄愤报复而蓄意危害无辜老人和未成年人的,因抢劫、绑架、勒索而杀人灭口的,在公共场所爆炸、投毒致人死亡的,对这类犯罪分子,应当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 而对因受到受害人的欺压、威胁、欺骗、侮辱、虐待、玩弄而杀害受害人的,被害人强迫被告人参与非法传销组织或黑恶性质组织的,被害人先实施殴打、伤害行为的。被害人劣迹难改,而被亲人“大义灭亲”杀害的,这类案件,因被害人均存在明显的不同程度的过错,所以对这类犯罪分子不宜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应当适用死刑缓期执行以下刑罚。

4 、对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和明显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或者可以适用死刑缓期执行。凡具备法定的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必须在量刑上体现从宽处罚,如果不是多次实施极其严重的犯罪或实施了几个极其严重的犯罪,绝对不能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凡具备法定、酌定的可以从宽处罚情节的,如无特殊情况,一般应当体现从宽处罚,可以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例如,对杀人后主动投案自首的犯罪分子,一般不宜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如果犯罪分子连续杀害多人后投案自首,或者犯罪分子“罪行极其严重”,“民愤极大”,虽有投案自首,也可以不予从宽处罚,仍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5 、对于事实完全清楚、证据充分确凿的犯罪人,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 对于主要事实清楚,主要证据确凿,但仍有个别影响犯罪危害程度的事实未查清或不可能查清的,或者同案人间的罪责未查清或不可能查清的,依照 " 疑罪从轻 " 的审判经验,适用死刑缓期执行。例如没有直接查获贩毒犯罪分子的毒品,认定的贩卖毒品的数额是凭口供及言词证据而认定的,缺乏定性定量分析,就不能适用死刑立即执行,而应适用死刑缓期执行,以留有余地,防止可能的错杀。又如,在共同杀人或共同伤害致人死亡案件中,当多数案犯在逃的情况下,谁是直接致人死亡的凶手,或谁是主犯未能查清,就不能对己归案的少数案犯适用死刑立即执行,而应判处死缓,以留有余地。

6 、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只应对最重要的主犯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其他重要的主犯可适用死刑缓期执行。例如,王某等 4 人在抢劫中对李某拳打脚踢,致李某肝脏破裂死亡。在本案中,每个被告人都动手殴打,按照单个人犯罪的严重程度来看, 4 个被告人都可以处死刑立即执行。然而,从刑罚始终蕴含的等量、等值报应角度看,犯罪分子非法杀害一人,我们却以合法形式剥夺 4 名犯罪分子的生命,“ 4 命抵一命”,属超等量、超等值报应,使刑罚显得更加残忍和欠缺公平。在上述共同犯罪中,我们如果只对第一主犯适用死刑立即执行,而对第二、第三、第四主犯适用死刑缓期执行以下的刑罚,既可以避免在同一案件中判处死刑人数过多,分化瓦解犯罪分子,又可以体现刑罚区别对待的审慎性和符合情理性。

7 、如果保存犯罪人的生命有可能为破获其他重大案件,惩治其他犯罪人起到“活证据”的举足轻重作用的,则应当对该犯罪人适用死刑缓期执行。例如,张某贩卖海络因 600 克 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归案,论罪应处死刑立即执行。但张某了解某贩毒团伙的情况,表示愿意协助司法机关侦破案件,并主动揭发提供了犯罪团伙的一些犯罪线索,不将他立即处死,就可能有助于破获该贩毒团伙。然而,真正查证破获该犯罪团伙可能需要一定的时日,从鼓励犯罪分子悔过自新和充分利用诉讼资源,节减诉讼成本的角度出发,应对张某适用死刑缓期执行。

8 、土地、山林、草场、水源、宅基地等边界邻里纠纷和民族、宗教、宗派斗争导致的犯罪,往往都有复杂的历史、地理等原因,双方的是非难判。为了有利于化解矛盾,促进和睦,防止新的冲突,对这类案件中的犯罪人一般不宜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如果确有罪行极其严重,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也只应对个别最重要的主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其余的重要主犯可以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以下刑罚。

9 、因婚姻、家庭矛盾而引起的杀人、重伤案件,其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具有特定性和局限性,行为往往带有突发性,危害结果发生后,犯罪人往往会醒悟悔罪。此类杀人、重伤案件与图财杀人、抢劫伤害相比,不仅社会危害性要小一些,主观恶性也要轻一点。因此,凡因婚姻、家庭矛盾而引起的非预谋性、突发性杀人、伤害案件,对犯罪人一般不宜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 因此类矛盾而引起的预谋性杀人、伤害案件,可以对犯罪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但受害人家属反映不强烈、民愤不大的,也可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例如,张三邀请其哥哥张二到家里喝酒,为最后二两酒谁喝引起争吵,张三要张二喝,张二要张三喝,张三突然大怒,抓起小板凳连续砸打张二的头部,致张二颅脑破裂,当场死亡。一审法院认为张三当场打死张二,罪行极其严重,判处张三死刑立即执行。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三虽然当场打死哥哥张二,但却因家庭生活小矛盾引起,行为具有突发性,主观恶性并非特别恶劣,民愤也不是很大,遂改判张三死刑缓期执行。

10 、犯罪人已属 70 周岁以上的老人,尽管罪行极其严重,只要受害人家属及社会上反响不是十分强烈,仍可对犯罪人处以死刑缓期执行。例如, 78 周岁的老人黄某,先后以小恩小惠多次引诱 13 名未满 14 周岁的少女主要到敬老院与其发生性关系 ( 其中处女膜破裂 3 人 ) 。一审法院认为黄某罪行极其严重,依法以强奸罪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判决后黄某服判,检察机关也没有提出抗诉。省高院在核准死刑过程中认为,黄某的作案手段一般,没有造致人身伤亡等重大危害后果,况且黄某已是 78 周岁的住宿在敬老院的老人,人身危险性不属极大,受害人、受害人家属以及社会各界反响不是十分强烈。故此,省高院直接改判黄某死缓刑。

11 、在家庭型共同犯罪中,家庭成员罪责不分主从,罪行不分上下,都达到“罪行极其严重”程度的时候,不宜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例如,林家兄弟两人分别带领妻子一起参与贩毒活动,老大林某、老二林某某两对夫妇分别共同贩毒海洛因共 1200 多克,公安人员当场抓获这两对夫妇,并缴获毒品海洛因共 1200 多克。一审法院认为林某、林某某两对夫妇贩卖毒品海洛因的数量巨大,无法定从轻情节,遂判处林某、林某某两对夫妇共四人死刑立即执行。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林某家庭成员四人贩卖毒品,每对夫妇共同贩卖海洛因 600 多克,罪责不分上下,但假若“满门抄斩”,判处四人死刑立即执行,则属量刑畸重,也有违人道性标准,遂根据案情实际,改判林某、林某某的妻子两人为死缓刑,维持并核准林某的妻子及林某某两人死刑立即执行。

12 、犯罪人倘若属初生儿的母亲,即使罪行极其严重,也酌情排除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例如,农妇李某封建迷信思想严重,怀疑邻居张某是其命中“克星”,遂到镇上购买毒鼠强,偷偷投到了张某饭窝里,致使张某中毒身亡。一审法院判处李某死刑立即执行。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故意投毒杀死张某,罪行确实极其严重,但考虑到李某产下儿子才半年,属初生儿的母亲,综合考虑情、理、法等各种因素,遂改判李某为死缓刑。

13 、对于少数民族、宗教人士、华侨、归侨和侨眷中的犯罪分子,尽量不要适用死刑。对于个别罪行极其严重,非判死刑不可的,可以事先向少数民族、宗教界或华侨界公布案情,听取他们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同时征求有关民族、宗教和华侨等组织部门的意见。如果上述群众和组织两方面都认为非杀不可,或者一方面坚决要求杀掉的,可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 如果两方面都认为可以留点余地,或者一方坚决要求不杀的,或者两方面都表示由法院依法判处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华侨、归侨和侨眷中有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要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同意后再执行。

14 、对犯罪分子是处死刑立即执行还是处死刑缓期执行,必要的时候,也要考虑有利于国际影响。有的情况下,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可以取得好的国际影响,如对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劫持航空器的惩罚。而在有的情况下,适用死刑缓期执行可以取得好的国际影响,如对国际上称为政治犯罪的惩罚。正确适用法律并能取得好的国际影响,也是刑罚的目的性和公正性的本质要求。

15 、犯罪人罪行极其严重,但犯罪人家属在案发后积极参与救助工作,或者主动赔偿受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犯罪人家属的救助安抚工作得到犯罪人的认可,在一定程度上安抚了受害人家属,受害人家属反映不强烈的,可判处犯罪人死刑缓期执行。例如,黄某强奸肖某后企图驾驶小汽车逃跑,肖某的哥哥闻讯赶到,站在路中喝令黄某停车,黄某却加大油门将肖某的哥哥撞死。一审法院判处黄某死刑立即执行。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论罪应处死刑立即执行,但案发后至二审期间,在黄某的请求下,黄某家属先后从银行贷款为受害人家属补偿经济损失 11 万多元,受害人家属已将此 II 万多元全部投入到生产、生活中去。受害人家属表示,对黄某判处何种刑罚由法院依法决定。但如果二审法院判处并核准黄某死刑立即执行,黄某家属将要求法院为其追回 II 万多元的经济补偿款。考虑到案发后黄某的悔罪表现及黄某家属的救助、安抚工作,从既严厉打击、惩罚犯罪,又努力维护社会稳定、公平、和谐的角度出发,遂改判黄某死刑缓期执行。

上述列举不可能穷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死刑缓期执行应当斟酌考虑的各种因素、情况。不同的案件具有不同的因素和情况,那种属于“必须立即执行的”,那种“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主要取决于法官适用死刑的司法理念和对情、理、法的理解,取决于法官的责任感和综合揭示分析、判断案件的能力 ; 所以,在“罪行极其严重”的基础上,是处死刑立即执行,还是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绝对的界限和排他性的标准。然而,法官的裁决也不能恣意妄为,对这两者的任何取舍,都必须经受刑罚的目的与判决的社会效果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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