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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相关数据汇总

1、刑事责任年龄:已满 16 周岁。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2、管制期限: 3 个月以上 2 年以下,数罪并罚最高 3 年。

3、拘役期限: 1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最高 1 年。

4、有期徒刑期限: 6 个月以上 15 年以下,特别情况下最高 20 年,数罪并罚最高 20 年。

5、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原判刑期以上 1 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 2 个月。

6、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原判刑期以上 5 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 1 年。

7、剥夺政治权利: 1 年以上 5 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8、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 5 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过失犯罪不构成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9、减刑后实际执行的期限:对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 1 / 2 ;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 10 年。

lO、假释适用的期限、条件:原判刑期 1 / 2 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 lO 年以上。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适用假释。

11、追诉时效:法定最高刑为不满 5 年有期徒刑的,经过 5 年;法定最高刑为5 年以上不满 lo 年有期徒刑的,经过 10 年;法定最高刑为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 15 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 20 年。如果 20 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12、辩护人人数: 1—2 人。

13、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侦查人员的人数:不得少于 2 人。

14、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期限: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 3 日以内;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 3 日以内。

15、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期限: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 3 日以内;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 3 El 以内。

16、取保候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

17、监视居住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

18、传唤、拘传期限:持续时间最长不超过 12 个小时。

19、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期限: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 24 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20、拘留后进行讯问期限:拘留后 24 小时以内。

21、拘留期限 ( 提请逮捕的期限 ) :最长不超过 37 日。 ( 一般在拘留后的 3 日以内。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 1 ~ 4 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 30 日。 )

22、审查批捕期限: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 7 日以内。

23、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期限: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 24 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24、逮捕后进行讯问期限:逮捕后 24 小时以内。

25、讯问犯罪嫌疑人的侦查人员人数:不得少于 2 人。

26、一般侦查羁押期限 ( 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 ) :最长不超过 7 个月。 ( 一般不得超过 2 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 1 个月。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以及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前述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 2 个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 10 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前述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 2 个月 )

27、审查起诉期限: 1 个半月。

28、补充侦查期限: 1 个月。

29、补充侦查次数: 2 次为限。

30、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期限:收到决定书后 7 日以内。

31、一审合议庭人数:基层法院一审由审判员 3 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 3 人;中院一审由审判员 3 人;高院、最高院一审由审判员 3—7 人。

32、上诉或抗诉案件合议庭人数:审判员 3—5 人。

33、死刑复核案件合议庭人数:审判员 3 人。

34、一审公诉审理期限:最长不超过受理后 2 个半月。

35、简易程序审理期限:最长不超过受理后 20 日内。

36、上诉期限: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 10 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 5 日。

37、二审审理期限:最长不超过受理后 2 个半月。

38、审判监督程序提审、再审审理期限:最长不超过做出提审、再审决定后 6 个月。

39、死刑交付执行期限: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 7 日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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