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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在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考虑的情节主要有:
1 、法定的从轻、减轻和免刑的情节。
既是从轻,又是减轻情节的是指:已满 14 岁不满 18 岁的人犯罪的;未遂犯;被教唆的人没有儿教唆之罪的教唆犯。
既是减轻情节,又是免除情节的是指:在我国领域内犯罪,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正当防卫或者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中止犯;被胁迫、被诱骗参加犯罪的。
既是从轻、又是减轻或者免除的情节的是指: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预备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犯罪以后自首的。
2 、不属于法定从重的情节。
不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不是累犯;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走私、投机倒把罪的;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对人犯实行刑讯逼供,而以肉刑致人伤残的;被奸淫的幼女已满 14 岁的;不属于轮奸的;非法拘禁他人,不带有殴打侮辱情节的。
3 、酌情从轻的情节。
犯罪动机不恶劣的;犯罪手段不特别残忍的;犯罪造成的损害结果不严重的;犯罪侵害的对象特殊的;犯罪人一贯表现好的;认真坦白交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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