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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梗概:
房女士与连先生于1992年8月登记结婚,婚后未育子女。20XX年5月房女士在深圳市某某区法院起诉离婚,在法院主持下,房女士与连先生达成离婚调解协议,并一致同意就财产分割问题另行协商或诉讼解决。双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位于龙岗、福田、宝安、以及连先生老家的住房共五套,其中四套登记于连先生名下。双方离婚之前和离婚之后,连先生以借款抵债为由,用诉讼和协商的形式将其名下的四套住房全部处理易主。当房女士得知其已无共同财产可以分割时,委托唐律师代理其维权。
办案经过:
唐律师接受委托后,即对连先生用伪造借款抵债的方式处理其名下房产的事实进行了梳理、取证,与房女士商议共同策划制定了维权方案并组织实施。
分别就其中二套住房产权转移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就已由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另二套住房产权转移向法院提出申诉,在申诉成功后申请执行回转。
代理房女士以连先生为被告向深圳某某区法院提起离婚后分割财产的诉讼,并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7条:“离婚时,一方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财产时,对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的规定,请求依法判决将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全部财产归房女士所有。
案件结果:
该案经一审三次开庭,并经二审审理,法院的生效判决支持了房女士的诉讼请求。
(说明:本案因涉及当事人不愿公开的信息,故只作简要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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