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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女士因丈夫与他人同居诉讼离婚并要求损害赔偿案(简介)

案情梗概:

李女士与其夫于2007年6月在深圳某区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育有一女孩。婚后不久其夫即在外租房与张姓女人长期同居,并于2010年3月生育一子。为此,李女士每天都生活在极度的痛苦之中,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李女士委托唐律师代理其离婚诉讼。

 

办案经过:

唐律师依法接受李女士委托后,即进行了全面的取证,并根据取证的效果对该离婚案进行了全面策划,制定了诉讼目标。随后向男方居住证登记的居住地(深圳某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2、判令原告与被告婚生女儿归原告抚养,被告按月向原告支付月总收入30%的抚育费; 

3、按照顾女方的原则,原告请求分得60%的共同财产;

4、强制被告依法赔偿原告因其“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人民币20万元。

 

案件结果:

法院的生效判决支持了李女士大部分诉讼请求。

 

(说明:本案因涉及当事人不愿公开的信息,故只作简要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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