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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梗概:
程女士与牛某某于几年前因感情破裂而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小孩XX由牛某某抚养。近期程女士因工作、生活条件的改善,非常希望小孩能依法变更为自己抚养,便委托唐律师办理此案。唐律师经询证案情,确定了办案思路,并多角度进行了取证,随后代理程女士向法院提起了变更抚养权之诉,最终达到的目的。法院判决书如下: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XX)深南法民一初字第XXX号
原告程XX,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XXXXXX宿舍,身份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唐新杰,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牛XX,男,汉族,XXXX年X月XX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XXXXXX宿舍,身份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
原告程XX诉被告牛XX抚养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 0 X X年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XX及其委托代理人唐新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牛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程XX诉称,原、被告于2 0 XX年1 2月XX日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双方协议离婚,婚生儿子XX归被告抚养。但被告对XX未尽到抚养义务,而是将XX交给被告的父母照管。被告的父母居住于XXXX,且因年事已高、经济不宽裕,对抚养XX心有余而力不足。XX体弱多病,当地的医疗、教育条件有限,XX近五岁仍未接受正规的幼儿教育,长期下去对XX的身体及智力的发育均有不利影响。若由原告抚养XX,原告会为其提供一个健康、稳定的生活环境,不要求被告承担抚养费,并保证被告及其父母的探望权。故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的婚生子XX由原告抚养。
被告牛X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程XX与被告牛XX于1 9 9X年结婚,于2 0 0 X年XX月生育儿子XX。2 o 0X年XX月X日,原、被告因感情破裂而协议离婚,并于当日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在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中约定:XX由被告抚养,被告承担XX1 8周岁之前的所有费用及主要的教育责任,原告也有义务承担必要的教育责任;原告经被告同意,在不影响XX的正常生活和学习的前提下,可以不限次数、不限周期地探望XX。原、被告离婚后,XX交由被告抚养。2 0 0X年X月以后,被告将XX交由其父母带回XX老家生活。据原告提供的其与被告的父母在2 0 lX年X月期间的三份电话录音记载,被告的父母年事已高且患有疾病,没有经济来源,生活主要依靠亲属帮助和邻居接济;XX健身体较弱,经常生病;被告未曾支付生活费给其父母,亦未探视过XX,仅打过两次电话。
据深圳市XX科技有限公司于2 O X X年X月XX日出具的《证明》记载,原告程XX任该公司经理,其月收入为7 8 0 O.0 0元。另在本案庭审中,原告表示如由其抚养XX,其可以独自承担抚养费。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离婚证》、《离婚协议书》、《证明》、电话录音资料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以资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牛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任何证据和书面答辩意见,本院视为其自愿放弃举证和抗辩的权利,并依法缺席判决。原、被告于2 0 O X年XX月协议离婚时,约定双方的婚生子XX由被告抚养,但被告自2 0 0X年X月起即将XX交由其父母抚养。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显示,被告的父母患有疾病且无收入来源,被告未承担XX的抚养费用,被告的父母主要依靠其他亲属的帮助和邻居接济维持生活;此外,被告也未给予XX应有的关心与照料,影响了XX的健康成长。被告未就此提供相应的反驳证据,故本院对于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予以采信。鉴于被告未能适当地履行抚养义务,且原告能够为XX提供更为优越的生活环境和教育的条件,愿意承担抚养XX的责任,为了有利于XX的健康成长,本院对于原告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主张予以支持。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明确表示由其自行承担刘雪健的抚养费用,未要求被告承担抚养费用,故本院对抚养费用的承担问题不作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程XX与被告牛XX的婚生子XX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由原告程XX抚养。
案件受理费1 0 0.0 0元,本院减半收取5 0.O 0元,由原告程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陈江华
二0XX年X月X日
书记员 钟艾玲
(说明:案例涉及的不便公开信息,已作文字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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