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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梗概:
俞某某系深圳某高校四年级学生,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20XX年8月5日晚,被告人俞某某在深圳某酒吧文化街旁花园内,将来某酒吧消费的A女(18岁)强奸。唐律师接受俞某某亲属的委托出庭为其辩护,提出了公诉机关指控俞某某犯强奸罪不成立的辩护意见,部分被合议庭采纳,减轻判处俞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注:关多久判多久)。
律师办案要点:
一、俞某某与A女发生性行为,并没有违背妇女的意志,整个过程是“半推半就”的过程。
1、俞某某……在A女的吸引下,开始产生了男人的冲动。他把手伸进A女的胸口,抚摸起她的乳房。但女方并未拒绝,顺从地让男方抚摸下去,并躺进了他的怀中。
2、男方把手继续伸向了女性的下身处。通常情况任何一个普通的女人都会下意识地保护自己的性权利不受侵害,而本案的“受害人”却没有这种最本能的反映,她接受了男方的抚摸。
3、当俞某某把怀中女生放在长椅上,女生也顺势躺下去。俞某某开始掀起她的裙子,并扒下了她的短裤。这时在不远处就有其他人在乘凉,只要A能轻微呼喊一声,就会引起周围人的注意,而避免事情的发展,可是,A却没有呼喊。
4、发生完性接触之后,两个人再次拥抱在一起,这说明A女并没有因性行为而悔恨。
5、在性接触之时,俞某某与A女均证实男方爬下身去用嘴接触过女性的阴部,A女没有反抗的表示,此次性行为的过程是在相互配合中完成的。
根据以上细节的分析,不难得出本案发生在融洽的气氛中,不仅没有对妇女意志的违背,相反,男女双方都得到了性欲满足的结论。
二、本案的告发并非A小姐真实意思的反映,A小姐之父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略)。
(说明:案例涉及的不便公开信息,已作文字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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