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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走私”一案的辩护观点(要点节选)
一、本案被告人黄某某主观上没有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与该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相关的行为,黄某某依法不应构成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1、本案各被告人的口供都供认,曾一致确定不走私毒品和军火等属于严重犯罪的物品,从逻辑上讲,其中就包括了也属于严重犯罪的珍贵动物制品。而且本案没有证据可以证明此前走私过珍贵动物制品,因此本案被告人黄某某没有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的故意 ——法庭调查时,非常确定回答,知道是象牙绝不能做。
2、本案的珍贵动物制品的象牙,不是黄某某揽到的,虽然本案其他同案为减轻自己的责任,在其口供中将揽货的责任推给黄某某,但有大量证据可以证明指认黄某某揽货是违反客观事实的——由于后面还要谈到,此不详述。
3、黄某某没有参加到该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象牙犯罪行为的任何一个环节,包括:揽货、叫车、装车、挂外交标示牌、押车过关、出示外交护照等,因此,黄某某客观上没有与实施该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相关的行为,依法不构成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二、黄某某在走私普通货物共同犯罪中,起的也是次要的作用,应认定为从犯,如按罪责轻重排名应该排在最后。
前面质证时已谈及过,起诉书(包括侦查报告)指控本案走私普通货物在什么地方商定,由谁最先提出,由谁组织货源揽货,由谁指定交货地点,由谁收钱分钱等,主要依据的是其他三名被告人的口供,而客观上这三名被告人均是与黄某某有重要利害关系的同案。
而根据几被告口供曾承认第一次商定是在陈某某加州花园会所,后又改口在黄某某家,而本案的重要证人——8月2日的司机黄韦源本人都始终承认当天为章某某所叫,但各被告却均不顾事实地供述为黄某某所叫,因此,本律师有理由怀疑其他三名被告有将罪责推给黄某某的倾向(基于黄某某最后归案)。所以对于三被告口供缺泛其他证据佐证部分,特别是相互矛盾、前后矛盾的部分,依法不应作为认定本案的依据。
具体来讲
1、最早(第一次)在什么地方商定:
陈某某在9月2日第5次笔录(第22页)就承认:大概二月底黄某某找到我在我香港住所加州花园的会所商量利用我外交护照来走私的。
章某某2014年8月28日笔录:问:当时是怎么告诉你的?答:当时是在陈某某家小区的会所,有黄某某、陈某某和我。。。。。
而陈某某2015年2月25日第11次笔录又改口:
问:你第一次见黄某某、章某某商量走私的事情是在哪里进行的?
答:我第一次带我哥哥陈某龙见黄某某是在黄某某家里,章某某也在。
2、8月2日的八个行李箱是谁揽的货:
陈某某2015年1月5日第9次笔录:
问:你2014年8月2日被海关查扣的这批货,货主是谁?答:我没和货主联系过,都是章某某、黄某某与货主联系
问:案发那天,8月2日那批货,是谁拿给你的?
答:8月2日那天,章某某打电话告诉我有货,是电子产品,让我在家等他,之后司机黄韦源、章某某载着几个行李箱的货,等在我家门口。
章某某8月3日第2次笔录:问:昨天中午11点58分,Edward Chan陈某龙发来::荣来一大二中,肥来三大二中,共八件全上”是什么意思?答:意思是带上八件行李,荣来一大二中,意思是荣三箱货,肥来三大二中,意思是肥有5箱货。
2014年8月28日笔录:问:你们是怎么分配走私事情的?答:我就负责联系“高佬”的货还有把行李箱装车,然后跟车入境。。。。。。
——以上口供显然与起诉书认定黄某某揽货的情形不符
3、关于8月2日的货运车是谁安排的:
陈某某8月4日18时35分第3次笔录第33页:问:运输货物的车辆是谁安排的?答:基本都是黄某某安排的——与车辆驾驶员黄伟源完全不同
而司机黄韦源在5次笔录中,均一致承认:8月2日上午10时,章某某找电话叫的车,而且每次都是章某某叫车,每次给车资800元。
——本案中,陈某某连叫两地牌的车小事,都要推给黄某某,可见其供述根本不可信。
4、交货地点的指定:
陈某某2015年1月5日第9次笔录:
问:那8月2日这批货,如果你们能走私运到境内,在哪里交货?答:章某某和黄某某才知道在哪里卸货,我不清楚——注意,章某某排在黄某某之前,因此,起诉书指控:送到黄某某指定的地点进行交货,是不符合客观事实的。应当是货主指定的地点更为可信。
5、关于是谁向货主收钱,再分给大家:
陈某某2015年1月5日第9次笔录:
问:章某某有没有拿过报酬给你?
答:没有。
2015年2月11日第10次笔录卷宗第14页——
问:你收取的走私利润都是谁给你的?
答:主要是黄某某在香港给我人民币现金的,我记得在2014年由章某某转帐到我平安银行深圳账户的。
2015年2月25日第11次笔录——
同时,我记得章某某转帐给我一二次,是转到我平安银行的卡里。
——结论是,除黄某某外,还有其他人拿过钱,分过钱,起诉书认定只有黄某某收过钱,是不成立的。。
综上,起诉书指控由黄某某揽货,送到黄某某指定的地点交货,由黄某某收取费用再进行分赃,其所依据证据是不确实,不充分的,是有问题的,黄某某本人认可在其他共同走私活动中揽过货,但8月2日的8个行李箱从本案证据来看,不应当是黄某某揽的。因此,黄某某在8月2日走私普通货物中,起到的是非常之小的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且罪责最轻。
三、关于黄某某自动投案情节问题。
案发其他三名同案被拘后,黄某某即到香港躲避(知道警方在找他)。但他经过激烈的思想斗争,主动来大陆自动投案,过关时被拘。虽然,由于其不懂大陆法律,案件材料没有记载,投案自首情节可能难以成立,但由于其主观上已充分认识到自己的罪行,故仍应依法作为酌定从轻的情节予以考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要点节选)
(201X)深中法刑二初字第11X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2年11月1 5日出生,香港居民身份证号码C4 X1 724(5),汉族,大学学历,住香港元朗加州花园翠柏路111号,在罗马尼亚驻香港商贸处工作。因本案于201 4年8月2日被羁押,同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略……)。
被告人黄某某,男,1953年4月1 2日出生,香港居民身份证号C2355X3(A),汉族,高中学历,住香港荃湾大窝口葵贤苑葵义阁1402,暂住深圳市福田区福荣路金海湾花园1 0栋1 2楼C。因本案于201 4年11月5日被羁押并刑事拘留,同年1 2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唐新杰,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章某某,男,1 965年11月1日出生,香港居民身份证G63X370(3),汉族,中学学历,住香港九龙官塘翠坪邮翠乐楼2101室。因本案于201 4年8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日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略……)。
被告人陈某龙,男,1 959年6月20日出生,香港居民身份证号码C428X43(A),汉族,大学硕士学历,住新界元朗加州花园翠柏路11 1号,暂住深圳水围金港豪庭D座1 8楼C,无业。因本案于201 4年8月2日被羁押,同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略……)。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以深检公二刑诉[201X]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章某某、黄某某、陈某龙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和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章某某及其辩护人、黄某某及其辩护人、陈某龙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2月,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章某某共同商议利用陈某某及其哥哥被告人陈某龙持有的外交护照合伙走私。三被告人商定由被告人黄某某负责在香港揽货,收取他人欲走私入境的货物。之后交由被告人陈某某、章某某雇车、验货、装车、跟车过关,入境之后送到被告人黄某某指定的地点进行交货。入境遇到海关查验时由跟车的被告人陈某某及其拉拢入伙的被告人陈郁
龙出面,共同利用外交护照等书面材料向海关解释,蒙骗过关。货物走私成功后,由被告人黄某某向货主收取走私费用,与被告人陈某某、章某某、陈某龙共同分赃。2014年2月至案发,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章某某、陈某龙多次以上述方式走私货物入境。
2014年8月2日,被告人陈某某、陈某龙、章某某在香港将被告人黄某某承揽到的共计8个行李箱的货物,装入由司机黄韦源(另案处理)驾驶的粤ZD666港两地牌照汽车,并乘坐该车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从皇岗口岸旅检小车通道入境,被海关检查。海关工作人员询问被告人陈某某等人有无物品申报,被告人陈某某称车载行李箱内均为他国外交纸质文件,并出示他国公函复印件,自称为他国外交人员。经海关工作人员现场检查,在车厢内的8个行李箱发现有象牙制品1 5千克、旧数字式手持移动电话机352台、数字式手持移动电话机52台、旧平板电脑2台、贴片电容72000个、集成电路241 00个、单反相机镜头21个、单反相机机身3个、计算机用内存条2000条、旧数字式手持移动电话机前面板1 790个、数字式手持移动电话机主板5500块、数据线接头5320个及燕窝3千克,以上物品均未向海关申报。
经华南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鉴定,被查获的象牙(大小不一)共计46块,总重1 5kg,经鉴定确定均为脊索动物门哺乳纲长鼻目象科现代象象牙段,价值人民币625005元。
经深圳海关审单中心计核,被查获的电子产品、燕窝等货物偷逃应缴纳税款共计人民币1 78662.83元(略……)。
综上,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章某某、陈某龙逃避海关监管,结伙走私象牙制品入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章某某、陈某龙逃避海关监管,结伙走私电子产品、燕窝等入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构成走
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两罪应实行并罚。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略……)
被告人黄某某对被控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不持异议,但否认其行为构成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另,黄某某还称其具有自首情节。辩护人提出:黄某某不构成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在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共同犯罪中起的是次要作用,是从犯。
(略……)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章某某共同商议利用陈某某及其哥哥被告人陈某龙持有的外交护照合伙走私。三被告人商定由被告人黄某某、章某某负责在香港揽货,收取他人欲走私入境的货物。之后交由被告人陈某某、章某某雇车、验货、装车、跟车过关,入境之后送到货主指定的地点进行交货。入境遇到海关查验时由跟车的被告人陈某某及其拉拢入伙的被告人陈某龙出面,共同利用外交护照等书面材料向海关解释,蒙骗过关。货物走私成功后,由被告人黄某某、章立强向货主收取走私费用,与被告人陈某某、陈某龙共同分赃。201 4年2月至案发,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章某某、陈某龙多次以上述方式走私货物入境。
201 4年8月2日,被告人陈某某、陈某龙、章某某在香港将被告人黄某某承揽到的共计8个行李箱的货物,装入由司机黄韦源(另案处理)驾驶的粤ZD666港两地牌照汽车,并乘坐该车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从皇岗口岸旅检小车通道入境,被海关检查。海关工作人员询问被告人陈某某等人有无物品申报,被告人陈某某称车载行李箱内均为他国外交纸质文件,并出示他国公函复印件,自称为他国外交人员。经海关工作人员现场检查,在车厢内的8个行李箱发现有象牙制品1 5千克、旧数字式手持移动电话机352台、数字式手持移动电话机52台、旧平板电脑2台、贴片电容72000个(略……)。
经华南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鉴定,被查获的象牙(大小不一)共计46块,总重1 5kg,经鉴定确定均为脊索动物门哺乳纲长鼻目象科现代象象牙段,价值人民币625005元。
经深圳海关审单中心计核,被查获的电子产品、燕窝等货物偷逃应缴纳税款共计人民币178662.8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有(略……):
以上所列证据均于庭审期间当庭宣读、出示及由控辩双方质证。经查证属实,本院确认上述证据为本案定案证据。
对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章某某、陈某龙及其各自相应的辩护人所提辩解和辩护意见作如下综合评析:
1、被告入陈某某、黄某某、章某某、陈某龙是否构成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的问题。经查,附案证据显示上述四被告人确实曾就走私货物种类有过商议,但各被告人只是将毒品、武器弹药这类违禁品排除在走私对象之外,并未明确提及象牙亦在被剔除之列。而从客观结果论,各被告人确实是携带了象牙走私通关。辩护人所提本案各被告人没有走私象牙的主观故意的意见缺乏确凿的证据支持、并为客观事实所否定。其次,在案相关被告人亦供称其等在案发之前的走私活动中曾多次对走私货物进行检查,此类供述足以说明各被告人对其走私货物有查验的能力和条件,而附案证据亦不能证明各被告人曾受私货货主的蒙骗。因此,案中各被告人未对案发当日的走私货物予以检查,其内在的主观动因或许已不是用过失或侥幸可予完整概括的(略……)
2、关于被告人黄某某、陈某龙是否具有自首情节的问题(略……)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章某某、陈某龙逃避海关监管,与走私犯罪分子通谋,结伙走私象牙制品及电子产品、燕窝等入境,其行为均已分别构成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章某某、陈某龙系受走私犯罪分子雇请,协助将走私犯罪分子的走私货物通关入境,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对其所犯数罪分别予以减轻、从轻处罚。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有事实依据和证据支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犯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 4年8月2日起至201 8年8月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黄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 4年1 1月5日起至201 6年1 1月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三、被告人章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四、被告人陈某龙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 4年8月2日起至201 6年8月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五、对查缴的涉案走私货物、物品及珍贵动物制品,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钟华
审判员 张 冰
代理审判员 吴南
(说明:案例涉及的不便公开信息,已作文字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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