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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XX)深中法刑一初字第64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薛某某,女,1 992年1 2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 581 1 9921 2251 74 1,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陆丰市南塘镇居住坑委会居住坑村十四巷六号之一,捕前暂住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比亚迪茶山村。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XX年8月1 4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三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文,男,1 965年7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香港居民身份证号码G 1 4381 1(4),捕前暂住深圳市福田区桂花路海南花园海南阁1 3A。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XX年8月1 3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唐新杰,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某,男,1 987年6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 1 4021 9870628763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谢集镇叶庄村42号,捕前暂住广东省惠州市茶山村馨园公寓303。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XX年8月1 4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以深检公一刑诉[20XX]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某某、王某文、杨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XX年2月1 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静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某某及指定辩护人窦博琼、被告人王某文及其辩护人唐新杰、被告人杨某某及其辩护人欧阳飞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XX年8月1 2日,陈某某愿意配合公安机关抓捕被告人王某文,与王某文联系欲购买冰毒。20XX年8月1 3日王某文联系被告人薛某某欲购买冰毒,被告人薛某某于当日1 4时到王某文住处福田区保税区城市3米6公寓1 01 7房把一包冰毒贩卖给王某文;王某文随后将购买的冰毒分装成五包,同日
20时30分,在福田区保税区桂花路帝港豪园楼下招商银行门口被告人王某文将冰毒贩卖给陈某某后被民警抓获,当场缴获疑似毒品冰毒五包及毒资港币一万四千元。经鉴定,交易毒品分别重27.85克、27.93克、27.92克、28克、27.89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
被告人王某文被抓获后愿意配合公安机关抓捕被告人薛某某,于20XX年8月1 3日23时与被告人薛某某联系欲购买1 000克冰毒。20XX年8月1 4日1 0时,被告人薛某某打电话给杨某某让杨帮忙开车去陆丰、深圳,被告人杨某某明知薛某某去贩卖毒品而答应薛某某帮其开车。随后被告人薛某某乘坐由杨某某驾驶的粤B63J25比亚迪小汽车到陆丰向“文鹏"(具体情况不详)以23000元人民币价格购买了1 000克冰毒。同日1 7时30分,两人从陆丰回到深圳福田区城市3米6小区,被告人薛某某按约定到福田保税区长宝大厦麦当劳餐厅将一包毒品贩卖给王某文后被民警抓获并当场缴获毒品。经鉴定,缴获的毒品重1 000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2.5g/1 OOg。同时,民警在福田保税区城市3米6公寓地下停车场抓获被告人杨某某。
公诉机关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当庭宣读和出示了:1、物证:冰毒、黄色信封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陈俊辉、陈俊杰的证言;4、被告人薛某某、王某文、杨某某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毒品检验报告;7、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8、视听资
料。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薛某某、王某文、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数量大,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明知他人贩卖毒品而为其提供运输帮助,是帮助犯。故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薛某某当庭表示其没有贩卖毒品。指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一、对被告人薛某某构成贩卖毒品的罪名不持异议。二、告人薛某某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1、本案中所涉及的毒品量,虽然数量巨大,但是由于公安机关的及时抓获,没有流通到市场上,相对来说社会危害性较小,请合议庭从轻处罚。2、被
告人薛某某本没有犯意,本案涉及的一千克毒品是王某文为了立功表现,为了配合公安机关引诱被告人薛某某,根据广东省高院指导意见相关意见,被告人薛某某的行为是犯意引诱和数量引诱,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文当庭表示认罪。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其对起诉书指控王某文贩卖毒品罪不持异议。一、王某文在本案中被控贩卖1 40克毒品,当属“犯意引诱”和“数量引诱",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二、王某文在本案中有重大立功表现。本案发生后,王某文于20XX年8月1 4日的讯问中,即主动向办案机关提出:
要举报卖毒品给他的人,愿意配合办案机关将其抓获,并表示要戴罪立功。后来王某文积极配合办案机关将第一被告抓获,缴获涉案毒品数量达到1公斤。根据该1公斤的毒品数量,依法属于重大的立功表现,依法应予以减轻处罚。三、王某文在本案的其他酌定从轻情节。1、无前科劣迹。办案人员登陆专门查询系统,
没有查询到王某文的前科劣迹。2、认罪态度好。王某文被抓获后,在第一时间就对本案事实进行了如实供述,且在法庭上的认罪态度也是比较好的,从未出现翻供情况。以上意见,请合议庭采纳,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被告人杨某某当庭表示认罪。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第一,被告人杨某某作为本案的帮助犯,只是为了赚取微薄的报酬而为他人运输,在整个毒品犯罪环节所起作用和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也相对较小。本案中涉案毒品的数量虽然达到1公斤,但是杨某某对其所运输的毒品的种类和数量均不知情。第二,被告人杨某某是初次犯罪、偶然犯罪。第三,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其在被抓获以后,不仅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而且全面交代了其所知晓的同案犯的犯罪行为,能够真诚悔罪,其人身危害性减弱,比较容易改造。第四,被告人所用的毒品并未扩散到社会上即被公安机关抓获,虽然具有一定的数量,但实际上没有对社会
造成实质性的危害,社会危害性较小。综上,被告人杨某某受人指使利用,参与本案,初次犯罪,偶然犯罪,犯罪情节轻微,能够如实供述本案的全部事实,具有悔罪表现,获利微薄,并非具有不可替代性等情节,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XX年8月1 2日,陈某某表示愿意配合公安机关抓捕被告人王某文,与王某文联系欲购买冰毒。20XX年8月1 3日,王某文联系被告人薛某某购买冰毒,被告人薛某某于当日1 4时到王某文住处福田区保税区城市3米6公寓1 01 7房把一包冰毒贩卖给王某文。王某文将购买的冰毒分装成五包,同日
20时30分,在福田区保税区桂花路帝港豪园楼下招商银行门口,被告人王某文将冰毒贩卖给陈某某后被民警抓获,当场缴获疑似毒品冰毒五包及毒资港币一万四千元。经鉴定,上述交易的毒品分别重27.85克、27.93克、27.92克、28克、27.89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
被告人王某文被抓获后表示愿意配合公安机关抓捕被告人薛某某。20XX年8月1 3日23时,王某文与被告人薛某某联系称购买1 000克冰毒。20XX年8月1 4日1 O时,被告人薛某某打电话给杨某某让杨某某帮忙开车去陆丰和深圳,被告人杨某某明知薛某某去贩卖毒品而答应薛某某帮其开车。随后被告人薛某某
乘坐由杨某某驾驶的粤B63J25比亚迪小汽车到陆丰向“文鹏”(具体情况不详)以人民币23000元的价格购买了1 000克冰毒。同日1 7时30分,薛某某、杨某某从陆丰来到深圳福田区城市3米6小区,被告人薛某某按约定到福田保税区长宝大厦麦当劳餐厅将一包毒品贩卖给王某文后被民警抓获并当场缴获毒品。经鉴定,缴获的毒品重1 000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2.5g/1 OOg。同时,民警在福田保税区城市3米6公寓地下停车场将被告人杨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物证
1、冰毒。王某文指认照片中的五袋(5安士)冰毒是贩卖给“阿辉"的。陈俊辉指认照片中的冰毒是“牛丸”(王某文)卖给其的,共计5包,约5安士。
2、黄色信封。王某文指认照片中的黄色信封是用来包装冰毒的袋子。
3、胶袋密封袋。王某文指认照片中的胶带是从其家3米6大厦1 01 7室查获的,是用来装冰毒的。
4、电子秤。王某文指认照片中的电子秤是从3米6大厦1 01 7室其家查获的,是用来称冰毒的。
5、王某文的手机。王某文指认该手机是其跟阿辉联系时使用的。
6、现金港币。王某文指认照片中的港币1 4000元是其与阿辉交易时所得的毒资。陈俊辉指认照片中的港币1 4000元是“牛丸"与其交易的毒资。
7、车钥匙。薛某某指认照片中的车钥匙就是其用于运输毒品的汽车的钥匙。杨某某指认照片中的车钥匙就是牌号为粤B63J25的比亚迪汽车钥匙。
8、白色比亚迪汽车。薛某某指认照片中车牌号为粤B63J25的白色比亚迪汽车是其用于运输毒品的车辆。杨某某指认照片中车牌号为粤B63J25的白色比亚迪汽车是其开的车,用于帮助薛某某运输毒品。
9、冰毒。薛某某指认照片中的冰毒就是其卖给“牛魔王”的一公斤冰毒。杨某某指认照片中的毒品就是其帮薛某某运输的毒品。王某文指认照片中的毒品是潮汕妹于201 3年8月1 4日1 7时30分许在福田保税区麦当劳贩卖给其的1公斤冰毒。
(二)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深圳市公安局华富派出所接群众举报,于201 3年8月1 4日1 7时30分许,在福田保税区麦当劳餐厅将薛某某抓获。201 3年8月1 3日对王某文贩毒案立案;20XX年8月1 4日对薛某某贩毒案立案。
2、陈某杰书写的举报信,证实陈某杰因制作毒品被抓后,自愿举报贩毒男子“牛丸"(王某文),愿意配合公安机关将其抓获。
3、深公(福)扣字【201 3】0000754号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扣押王某文的三星黑色手机一部、全港通手机卡一张,神州行手机卡一张。
4、深公(福)扣字【201 3】0000755号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扣押王某文28张面值为500元的港币共1 4000元。
5、深公(福)扣字【201 3】0000756号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疑似毒品收条,证实扣押陈俊辉疑似毒品五包,冰毒重量分别为:27.85克、27.93克、27.92克、28克、27.89克。
6、深公(福)扣字【201 3】0000758号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扣押王某文电子称一部,密封袋20个。
7、深公(福)扣字【201 3】0000757号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疑似毒品收条,证实扣押王某文与薛某某交易的约一公斤冰毒;冰毒重量1 000克。
8、深公(福)扣字【201 3】0000757号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扣押薛某某的牌照为粤B63J25的比亚迪小车一部;手机三部;手机卡三张o
9、机动车驾驶人信息资源库查询结果,证实粤B63J25的比亚迪小车的所有人为薛某某。
1 0、陈俊辉电话1 31 43836650的通话清单,证实陈俊辉于201 3年8月1 3 20时22分与20时28分,跟王某文(1 3670073260)有过两次通话。
11、王某文的手机通话记录照片,王某文电话1 3670073260的通话清单,证实王某文于201 3年8月1 3日跟陈俊辉(1 31 43836650)、薛某某(1 521 781 2783)有过多次通话。
1 2、薛某某的手机通话记录、短信照片、薛某某电话1 521 781 2783的通话清单,证实薛某某与牛魔王(王某文)在i 0:39通话43秒;薛某某与牛魔王的短信联系内容;薛某某在20XX年8月1 2日与1 3日跟杨某某(1 5986577936)有过通话;1 4日跟王某文(1 3670073260)有过通话。
1 3、杨某某电话1 5986577936的通话清单,证实杨某某在201 3年8月1 2日与1 3日跟薛某某(1 521 781 2783)有过通话。
1 4、高速公路收费站车辆照片。薛某某辨认照片中就是其本人坐在副驾驶座位,司机是杨某某,车辆前往陆丰市购买冰毒。杨某某指认照片中车辆副驾驶坐的是薛某某,司机是其本人,车辆上高速前往陆丰市。
1 5、抓获经过,证实抓获王某文、薛某某、杨某某的经过。
1 6、身份信息,证实公安综合查询系统查询的王某文、薛霞杨某某的身份信息。
1 7、入所健康体检表,证实三被告人符合入所条件。
1 8、王某文住处照片,因薛兰霞不识字,经其辨认证实以上片就是其201 3年8月份认识牛魔王的地方,为牛魔王住处,并签字捺印确认。
王某文辨认:以上照片中的地方就是我在城市三米6的住处,潮州妹到过这里,并在楼下附近有卖过毒品给我。
1 9、麦当劳餐厅照片,因薛兰霞不识字,经其辨认,以上照片中的地方就是其与牛魔王进行毒品交易的麦当劳餐厅,并签字捺印确认。
被告人王某文辨认:以上照片中的地方就是201 3年8月1 4日潮州妹卖毒品给我的地方。
(三)证人证言
1、证人陈俊辉的证言证实:我朋友陈俊杰被公安机关抓获了,他知道一条贩卖毒品的线索,我可以配合你们将“牛丸"(王某文)抓获,但是我要求公安机关对我的身份保密。
牛丸,男,四十多岁,香港人,住在福田保税区一带。我是201 3年8月1 2日上午到华富派出所举报的牛丸。回到香港后,我就和牛丸取得联系,时间是201 3年8月1 2日22时许,在香港我用电话60880279拨打牛丸电话651 24732,我们确定于201 3年8月1 3日在福田区保税区附近交易四五安士冰毒,交易价格是3500元港币每安士。
201 3年8月1 3日20时30分许,牛丸来到招商银行前,将一个黄色信封封装的冰毒交给我,我则把准备好的1 4000元港币交给牛丸,然后我们各自离开。我示意民警交易成功,接着民警就将牛丸抓住。
毒品是用一个黄色信封封装,里面有5小包冰毒用塑料袋封装,每包就是一安士,冰毒呈固体晶体状。我跟他一直说要买四、五安士毒品,具体没有说,交易时我们彼此没有现场清点。我和牛丸比较熟悉了,钱少了我会在日后补齐,他不会介意,我们以前也有过类似的事情。
2、证人陈俊杰的证言证实:我被抓之前认识一名贩卖冰毒的男子,外号“牛丸”。我可以叫我的朋友阿辉(陈俊辉)去协助公安将牛丸抓获,争取立功。
(四)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王某文的供述证实:201 3年8月1 2日,“阿辉"要向我购买四到五安士冰毒,我就跟潮汕妹(薛某某)要四到五安士冰毒,大概8月1 3日1 4时许,潮汕妹把冰毒送到我的住处福田保税区3米6公寓1 01 7房内,她说正好有1 60克冰毒,就全给了我。然后我给了她1万元人民币,这一万块钱是我之前欠潮汕妹的毒资。潮汕妹送冰毒都是从惠州过来,有个男子开车送潮汕妹过来,我不认识他,但见过一次。
这1 60克冰毒用一个白色塑料袋装着的白色颗粒晶状体。价格没有谈,都是95元人民币每克。说是1 60克冰毒,其实没那么多,我在3米6公寓1 01 7房间内用电子称和包装袋将五安士冰毒(1 40克)分成五个透明包装袋包好卖给阿辉,还剩下一点我自己吸食了。 201 3年8月1 3日20时30分许,我在福田区桂花路帝豪海湾豪园楼下招商银行前与“阿辉"进行毒品交易,我将5安士冰毒(1 40克)卖给“阿辉",“阿辉"交给我一叠港币,是1 4000元港币,这只是4安士的钱,还有一安士的钱我会向阿辉要的。然后我就独自离开,刚走就被民警抓获了。
我以每安士3500元港币贩卖给阿辉,一安士28克,折算1 25元港币。我每克毒品获利1 0港币,折算人民币7元。
被公安机关抓获后,经过民警的思想工作,我主动提出配合公安机关将贩卖毒品给我的“潮汕妹”抓获。我于201 3年8月1 3日23时许,用我的电话1 3670073260拨打潮汕妹的电话1 521 781 2783向她购买一条冰毒,并让她于8月1 4日下午给我。8月1 4日在民警的允许下我给潮汕妹打了几个电话,跟她讲交易
地点在深圳市福田保税区麦当劳餐厅。大约1 7时30分许,潮汕妹找到我,并把一条冰毒放在椅子上,我拿到冰毒后就跟潮汕妹讲去拿钱,让她在路边等我,然后就离开了。潮汕妹刚到路边时就被附近的伏击民警抓获。我跟潮汕妹每次的交易方式是她先拿毒品给我,我再转手卖出去后拿到钱再跟潮汕妹结账。这次应该
给她95000元,她卖给我冰毒的价格都是每克95元。 。
2、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证实:201 3年8月1 3日大概23时,我在惠州大亚湾,接到了牛魔王(王某文)用号码为1 3670073260的电话打我手机(1 521 781 2783),说有人要一条(一公斤)冰毒,让我8月1 4目送到深圳。8月1 4日上午1 0时许,我打电话给牛魔王,问他什么时候要,他说尽快。我就回了陆丰市,找到一个叫“文鹏"的人,在他那里买了一公斤冰毒,先付了5000元人民币。下午1 6时左右拿到货,跟牛魔王联系,他让我把货送到保税区的麦当劳餐厅。大概1 7时30分许,我到了保税区紫荆道的麦当劳餐厅,看到牛魔王在餐厅门前一楼的露台的一张餐桌旁坐着,我走过去把装有一条冰毒的袋子放在旁边的空椅子上,牛魔王让我到路边等他,他给我拿钱去,我走到路边等他时就被民警抓获了。
毒品是一包用白色塑料袋装着的白色颗粒状晶体,外面套着一个黑色塑料袋,都是文鹏拿给我的。文鹏是陆丰人,年纪和我差不多大,手机号码1 3751 9455930我从文鹏那里以23000元买到一公斤,我现在也没有给他钱,都是我收到钱后再把钱当面交给他。我以60000元的价格卖给牛魔王,我可以获利37000元。
8月1 4日我是坐我自己的一辆为粤B63J25的比亚迪小汽车来到深圳,是一个叫杨某某的人开车送我。杨某某是在惠州大亚湾那里开黑车,1 4日1 0时许,我给他打电话,让他帮我开车去陆丰和深圳。杨某某知道我是去贩毒的,他帮过我几次,第一次我让他帮我开车去买卖毒品时我就告诉过他我是贩毒的。这次我
们开车上了高速公路他还特意要求看看毒品,我也给他看了。每次贩毒让他开车我都会给他1 000元,如果平时他替我开车最多给他200元,今天我在车上告诉了他车费是1 000元,他就明白了这次是在帮我运输毒品。
我从去年开始贩毒,大概共获利七八万元,都是卖给牛魔王的。
201 3年8月1 3日,我手上还有1 60克冰毒,就对牛魔王说一起拿给他,当日1 4时我到牛魔王的住处,福田保税区城市3米6小区1 01 7房,将1 60克冰毒卖给他,是用一个白色塑料袋装着,我在他那里收了他欠我的1万元毒资。我卖给他的价格是每克60元人民币,我从文鹏那里拿货是每克23元。这1 60克的钱牛魔王还没给我。
201 3年8月1 4日下午我在福田区紫荆道麦当劳餐厅露台进行的毒品交易,没有商谈价格,也没有收到毒资,我只是帮我老板蔡文鹏送货,送这个毒品。201 3年8月1 4日牛魔王打电话给我说要一公斤冰毒,我立即电话问我老板蔡文鹏核实这个事,蔡文鹏说有这么回事,并指定时间叫我回陆丰拿冰毒。所以我就找他拿了以后送回深圳。牛魔王应该有和蔡文鹏联系商谈价格什么的。这是我和牛魔王第一次交易毒品。因为我欠蔡文鹏钱,欠了十万,我没钱还给他,无奈之下才去帮他送毒品到深圳的,送完这次他会减除我一万元的账目。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证实:我平时每天开蓝牌车营运每天能赚300元左右。两个月前我认识了薛某某,她就给我说要介绍生意给我,明确告诉我说她去贩毒,让我开她自己的车做她的司机就行,每次这样做会给我1 000元。
201 3年8月1 4日上午1 1点多,薛某某打电话给我,要我帮她开她的车送她去陆丰,说有1 000块钱给我赚,我就知道薛某某的意思时帮她开车运输毒品。车是牌号为粤B63J25的白色比亚迪轿车。到了陆丰某镇她跟一名男子下车说了什么,上来后拿着一个黑色塑料袋,我问他里面是什么,他说是货(指毒品),我就问她能不能让我看看,她就打开袋子,我看到里面一个用白色塑料袋装着的白色晶体状的东西,我就知道里面是冰毒。我们用汽车导航定了目的地时深圳市福田区城市3米6。
当天下午1 7时30分左右,我们到达了目的地,薛某某让我在小区的地下车库等她,她则独自离去。我在车上等了约2个多小时后就有警察来将我抓住。
(五)鉴定意见
1、公(深)鉴(理化)字【201 3】4949号鉴定文书,证实福田区桂花路帝豪港海湾豪园楼下招商银行前抓获的王某文,用于交易的毒品五袋。其中:1号检材白色固体晶体27.85克;2号检材白色固体晶体27.93克;3号检材白色固体晶体27.92克;4号检材白色固体晶体28克;5号检材白色固体晶体27.89克;以上检材均检出甲基苯丙胺。
2、公(深)鉴(理化)字【201 3】497 1号鉴定文书,证实福田保税区紫荆道麦当劳餐厅门外薛某某与王某文交易毒品。白色固体晶体,1 000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2.5/1 OOg。
(六)勘验、检查、侦查实验、辨认等笔录
1、薛某某的辨认笔录,证实薛某某辨认出杨某某就是为其开车的司机,王某文就是与其交易的牛魔王(王某文)。
2、杨某某的辨认笔录,证实杨某某辨认出薛某某。
3、陈俊辉的辨认笔录,证实陈俊辉辨认出王某文(牛丸)就是将5安士毒品卖给其的人。
4、陈俊杰的辨认笔录,证实辨认出王某文(“牛丸”)。
5、王某文的辨认笔录,证实王某文辨认出潮汕妹薛某某;辨认出帮潮汕妹开车的司机杨某某。
6、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实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民警对陈俊辉与王某文毒品交易地点、王某文与薛某某交易地点、王某文家城市3米6公寓1 01 7房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平面图,现场照片等详细记录。
上列证据均由公诉机关当庭举证,经法庭质证,证明内容真实客观,本院依法均予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王某文、杨某某无视国家禁毒法规,为牟取不法利益而贩卖毒品,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贩卖毒品数量大,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薛某某所提其未贩卖毒品的辩解,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不能采纳。本案中,被告人薛某某、杨某某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薛某某系本案毒品的提供者,系主犯,依法应当为本案缴获的全部毒品负相应罪责;被告人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文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 39.59克,鉴于其归案后能够主动配合公安机关抓捕被告人薛某某,构成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文、杨某某能够坦白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系由于特情介入得以侦破,故可对三被告人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各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中的合理部分,予以采纳。为打击毒品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
八条、第五十七条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薛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被告人王某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 3年8月1 3日起至2020年8月1 2日止)
三、被告人杨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 3年8月1 4日起至2020年8月1 3日止。)
四、本案缴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1 39.59克、毒资港币1 4000元、粤B63J25比亚迪汽车一部,依法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略
审判员:。。。。略
(说明:案例涉及的不便公开信息,已作文字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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