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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梗概: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 通过低报价格手段进口集成电路、空白印刷电路板等,累计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490余万元,应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唐新杰律师为此案进行了系列工作,特别是发掘出可予认定的自首情节,被合议庭采纳,在法律规定偷逃税额250万元以上,即属情节特别严重,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情况下,合议庭决定对王某某减轻处罚,轻判其有期徒刑四年。
公诉机关指控: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自20XX年X月起,在明知货物真实成交价格的情况下,直接指使他人篡改、调低成交价格并制作虚假进口贸易合同、发票、装箱单等进口报关单证,为便于篡改实际成交价格,被告人王某某还针对经常进口的电子品设立《价格折扣表》,指使他人根据表中所列的折扣对进口货物实际成交价格进行打折,然后根据新价格制作虚假的合同、发票、装箱单等报关资料。从20XX年X月至20XX年X月,通过上述低报价格手段进口的集成电路、空白印刷电路板等货物共计797项,经深圳海关审单处计核,累计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490余万元。被告人王某某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以低报价格的方式进口货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律师辩护意见:
1、本案属于单位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行为,应认定为单位犯罪,而王某某只是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2、本案于20XX年X月X日进入侦查阶段,在进入司法程序2天之前,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在接受海关调查科相关行政人员询问时,即坦白陈述相关走私行为,并自今没有翻供,与在海关所作交代,始终一致,理应依法认定为自首情节。
3、本案被告人无犯罪前科,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
法院判决: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在海关稽查人员进行稽查时主动到现场配合稽查工作,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前如实供述犯罪行为,应视为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某认罪态度好,且系初犯、偶犯,本院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深圳市XXX有限公司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被告人王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说明:本案涉及部分不便公开的内容,故只作简要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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