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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XX银行深圳福田支行涉及金额为1500万元贷款担保纠纷案(简介)

案情梗概:

   20XX年3月15日,中国XX银行深圳福田支行与深圳市XXX有限公司签订了1500万元《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借款期限至20XX年3月14日止。该合同约定由深圳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担保,当借款方不能按期付还本息时,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20XX年9月深圳市XXX有限公司并深圳市XX集团有限公司兼并,中国XX银行深圳福田支行信贷部在注销深圳市XXX有限公司《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注册书》上签署意见:同意办理有关手续,福田支行与深圳市XXX有限公司的信贷债权债务关系由深圳市XX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但未通知担保人深圳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XX年2月中国XX银行深圳福田支行以收回贷款1500万元本息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担保人深圳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偿贷款1500万元本息,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冻结账户。

唐律师受深圳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应诉,后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裁定:贷款1500万元本息转予他人承担。未经深圳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意,依法驳回中国XX银行深圳福田支行的诉讼请求。

 

律师办案要点:

    支行同意原深圳市XXX有限公司转移债务,而未经保证人深圳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意追认,深圳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依法免除担保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决定》规定:“被保证人经债权人同意在保证期限内,将债务转移给他人,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此,深圳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依法免除保证责任。

 

  (说明:本案涉及部分不便公开的内容,故只作简要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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