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534128768

李XX涉及金额为 500万元的欠条纠纷案

案情梗概:

本案委托人李XX仅有一张500万的欠条,为了达成对方能清偿120万欠款的目的,唐律师对该案进行了精心筹划,指导委托当事人进行录音取证,并全权代理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案经法院一审和二审最后达到了预期目的。

 

起诉状

原告:李XX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唐新杰  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男性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

案由:欠款纠纷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欠款计人民币1200000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X年至200X年间,被告因兴办深圳市XXXX实业有限公司的需要,向原告提出借款,原告即将自己的积蓄和周转金陆续借与被告。2004年X月X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我XX忠欠李XX伍百万元人民币整。并口头承诺,用所经营企业的分红(每年两次)优先归还,但时至今日没有还款,导致原告周转不灵、生活困难,酿成纠纷。

原告根据被告的还款能力以及自身的对诉讼费用的承受能力,从息事宁人出发,在此仅请求被告偿还欠款计人民币1200000元。

为此,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

                          具状人:李XX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XX)深宝法民一初字第XXXX号

    原告:李XX,女,汉族,197X年X月X日生,身份证号: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唐新杰,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男,汉族,196X年X月X2曰生,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X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 0 0 X年X月XX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马占举独任审理,后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理人唐新杰、被告XX及其代理人X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 0 0 X年至2 0 0 X年间,被告因兴办深圳市XXX实业有限公司的需要,向原告提出借款,原告即将自己的积蓄陆续借与被告。200X年X月X曰,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我XX欠李XX伍百万元人民币整.并口头承诺,用所经营企业的分红(每年两次)优先归还.但时至今日没有还款。原告根据被告的还款能力以及自身对诉讼费用的承受能力,从息事宁人出发,在此仅请求被告偿还欠款1 2 0万元。请求判决:一、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欠款人民币1 2 0万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庭审中口头辩称,原被告均是留日学生,在留学期间双方建立了恋爱关系,相处了l 0年之久,在此期间资金是互有往来的.本案提出的5 0 0万元的欠条,是发生在被告的生曰那天,两个人在起吃饭、喝酒就谈到了结婚的事情,原告提出结婚可以,但是要被告打一个5 0 0万元的欠条才同意结婚.被告一时冲动在醉醺醺的情况下签了这个欠条,因此双方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

    经审理查明:2 0 0 4年7月1 2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欠条我XX欠李XX伍百万元人民币整'’。被告认可欠条的真实性,但否认借款事实。原告提交了录音资料一份,该证据显示被告认可欠款事实。被告先提出对录音资料鉴定的申请,后又撤回申请。诉讼中,原告表示放弃对其余380万元的权利。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录音资料以及开庭笔录可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5 0 0万元,有欠条和录音资料为证。被告主张双方不存在欠款事实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原告仅请求1 2 0万元,是对其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XX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李XX人民币1 2 0万元.

    案件受理费1 6 0 1 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曰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林满棠

    审判员    潘淦强

    审判员    马占举

  

   (对方)

  上诉人:XX   身份证号:XXXXXXXXXXXX

  被上诉人:李XX  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

  诉讼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判决一审(200X)深宝法民一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    决书判令认定事实错误,并判令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书;

    2、本案两审诉讼费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一、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系近十年的恋爱关系.长期生活中资金一直共    同使用。一审判决认定欠款与事实有误。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系共同留学日本的同学,共同学习期间建立了恋爱关    系,在相处的近十年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从相识、相知到相爱,谈婚论嫁双方还多次拍了婚纱照。在共同生活中双方的经济一直没有分开,在长期的留学中,既是生活中的伴侣也是经济上的支撑,因为在日本期间,被上诉人几乎没有外出工作,所需的学习费用、生活费用等各项费用均由上诉人打工挣钱来弥补家用。一审判决关于上诉人拖欠被上诉人款项之认定与事实有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并无该笔巨额资金的往来,亦无任何证据证明该笔资金的真实性。

二、一审判决认定录音是上诉人对上述欠款的认可没有事实根据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判决失当。

   在一审中,被上诉人拿出一份录音资料,称上诉人承认该笔欠款,一审判决书也由此认定上诉人认可了该笔欠款的事实,这是与事实不符的。去年在被上诉人准备立案起诉时,在其委托代理人那里致电上诉人,该电话被做录音。但从庭审中对录音内容的质证发现,其中并无相关对该笔伍佰万元欠款予以认可的事实。因此一审判决书认定上诉人在录音中对该笔欠款予以认可并由此推定上诉人拖欠被上诉入伍佰万元之事实是认定事实错误,判决失当的。

    三、被上诉人未能提交任何资金往来明细清单证据可以证明本案诉争之伍佰万欠款的存在、往来、流向以及出处.一审判决认定欠款系错判。

    由于该笔欠款金额巨大,被上诉人没有资金往来明细清单作为欠款事实的佐证。在一审庭审过程中,上诉人曾问该笔伍佰万元巨额资金是:何时?何地?何种方式?有谁在场?是被上诉人以现金的方式给上诉人的?还是以银行转帐方式给的?被上诉人长期居住日本该资金是有日本汇入中国,还是有中国的某个银行提款汇入上诉人某个账户?被上诉人对此均无回答。

    这笔关乎严重影响正常生活甚至性命的巨款,一审法院理应慎重办案,上述诉争焦点细节均不明了的情况下,轻下判决势必导致无稽之判。

    四、本案诉争伍佰万元欠款纯属上诉人在生日当天为与被上诉人结婚而做的爱心表示,实际并不存在该笔欠款,依法应予驳回。

    关于本案诉争之标的伍佰万元之由来,系上诉人在生曰会上与被上诉人谈结婚及未来定居日本还是回大陆发展等问题时,双方均喝了很多酒。被上诉人称:要结婚可以,我们在一起也共同生活了近十年了,还照了很多婚纱照,这些都没有问题,就是我担心以后上诉人对她不好,所以,被上诉人坚持要求,你给我写个伍佰万元的欠条,我就跟你结婚。

    上诉人当时以为一是确实准备与相处十年的被上诉人结婚,二是在生日两人聚餐上不能扫兴,再说我就是写了伍佰万元欠款你不能仅凭这一张欠条就让我还伍佰万元吧,总得有借款,欠款的相关凭据吧,再说又喝了些酒就顺手写了欠条。

  由此可见,被上诉人诉求上诉人所还的伍佰万欠款并不真实存在,充其量写此欠条仅是一个爱心的表示,假如仅仅以此为依据诉求上诉人还款,依法应予以驳回。

  此致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

 

被上诉答辩状(我方)

答辩人:李XX

委托代理人:唐新杰  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答辩人因上诉人XX不服深圳市宝安区法院(200X)深宝法民一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提起的上诉,现作答辩。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理由如下:

一、原审判决认定本案“欠条”的效力,是完全正确的。

1、200X年X月X日的欠条是上诉人所书,上诉人在一审中也认可其真实性,欠条的内容明确,没有任何岐义。

2、上诉人是已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担任XX科技公司董事长,神智清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3、没有任何法院或仲裁机构宣告该欠条无效或者被撤消,且早已过一年的撤消权时效,撤消权消灭。

4、该欠条是双方之间对以往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表明自欠条形成之日起双方之间形成的一种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注:答辩人起诉时的案由是“欠款纠纷”)

5、民事权利可以放弃。原告根据被告的还款能力以及自身的对诉讼费用的承受能力,从息事宁人出发,仅请求被告偿还欠款计人民币1200000元,是完全合法的。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二、本案答辩人提供的电话录音可对欠条作进一步佐证。

1、200X年X月X日晚,答辩人与上诉人的如下对话录音可对欠条作进一步佐证:

答辩人:我现在有事跟你说,我现在的情况不好。你04年给我打了欠条,你说还钱给我,现在是06年了,你也没有还钱给我。我把所有的钱都借给你办厂了,现在一分钱都没有了。。。。。。

上诉人:啊,知道了,现在我已准备了。。。。。。还要准备一下,我现在有些好转,但还没有完全缓过气来,不象以前了。。。。。。钱肯定还。

答辩人:你什么时候还我钱啊?

上诉人:你要还钱是没说的,但外面欠我好多钱,我也没办法,你也知道我的情况,你不能要我一次就还清。。。。。。得一步一步来,好吧。

2、上诉人在一审时曾申请对录音进行鉴定,但随后又撤回申请,已事实上认可了录音的真实性。

三、在原审辩论阶段,答辩人出示的相关汇款凭证亦对欠款的真实性作出了证明。

200X年X月X日,原告汇给被告美金6000元,计人民币495852元。

 

四、上诉人提出的所谓“十年恋爱关系”,是根本不存在的。且即使存在恋爱关系,也不因此影响本案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成立。

1、上诉人没有就此问题在法定的举证期限内提出任何证据予以证实。违背了民诉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2、退一步说,即使双方有恋爱关系的存在,也不因此影响本案由欠款所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的成立,没有任何法律规定,恋爱关系就不能形成债权债务关系。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欠条”的效力,是完全正确的,本案答辩人提供的电话录音可对欠条作进一步佐证,在原审辩论阶段,答辩人出示的相关汇款凭证亦对欠款的真实性作出了证明。上诉人提出的所谓“十年恋爱关系”,是根本不存在的。故请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致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李XX

200X年X月 X 日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X)深中法民一终字第XXX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XX,男,汉族,身份证号: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X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X,女,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唐新杰,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XX为与被上诉人李XX因欠款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0X)深宝法民一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0X年X月X曰,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欠条“我XX欠李XX伍百万元人民币整”。被告认可欠条的真实性,但否认借款事实。原告提交了录音资料一份,该证据显示被告认可欠款事实。被告先提出对录音资料鉴定的申请,后又撤回申请。诉讼中,原告表示放弃对其余380万元的权利。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欠原告500万元,有欠条和录音资料为证。被告主张双方不存在欠款事实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原告仅请求120万元,是对其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被告XX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李XX人民币120万元。案件受理费16010元,由被告承担。

    XX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事实与理由: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系近十年的恋爱关系,长期生活中资金一直共同使用,原审判决认定欠款与事实有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系共同留学日本的同学,共同学习期间建立了恋爱关系,在相处的近十年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从相识、相知到相爱,谈婚论嫁,双方还多次拍了婚纱照。在共同生活中双方的经济一直没有分开,在长期的留学中,双方既是生活中的伴侣也是经济上的支撑,因为在日本期间,被上诉人几乎没有外出工作,所需的学习费用、生活费用等各项费用均由上诉人打工挣钱来弥补家用。原审判决关于上诉人拖欠被上诉人款项之认定与事实有误;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并无该笔巨额资金的往来,亦无任何证据证明该笔资金的真实性,原审判决认定录音是上诉人对上述欠款的认可,没有事实根据,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判决失当。在原审中,被上诉人拿出一份录音资料,称上诉人承认该笔欠款,原审判决也由此认定上诉人认可了该笔欠款的事实,这是与事实不符的。去年在被上诉人准备立案起诉时,被上诉人在其委托代理人那里致电上诉人,该电话被做录音。但从庭审中对录音内容的质证发现,其中并无相关对该笔伍佰万元欠款予以认可的相关事实。因此,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在录音中对该笔欠款予以认可并由此推定上诉人拖欠被上诉入伍佰万元之事实,是认定事实错误,判决失当的;三、被上诉人未能提交任何资金往来明细清单证据可以证明本案诉争之伍佰万欠款的存在、往来、流向以及出处,原审判决认定欠款系无稽之判。由于该笔欠款金额巨大,被上诉人有义务提交相关的资金往来明细清单作为欠款事实的佐证。在原审庭审过程中,上诉人曾问该笔伍佰万元巨额资金是何时、何地、何种方式、有谁在场、是被上诉人以现金的方式给上诉人的、还是以银行转帐方式给的、被上诉人长期居住日本该资金是有日本汇入中国,还是有中国的某个银行提款汇入上诉人某个账户?被上诉人对此均无回答。作为一笔关乎严重影响正常生活甚至性命的巨款,原审法院理应慎重办案,上述诉争焦点细节均不明了的情况下,轻下判决势必导致无稽之判;  四、本案诉争伍佰万元欠款纯属上诉人在生日当天为与被上诉人结婚而做的爱心表示,实际并不存在该笔欠款,依法应予驳回。关于本案诉争之标的伍佰万元之由来,系上诉人在生曰会上与被上诉人谈结婚及未来定居日本还是回大陆发展等问题时,双方均喝了很多酒。被上诉人称:要结婚可以,我们在一起也共同生活了近十年了,还照了很多婚纱照,这些都没有问题,就是我担心以后上诉人对她不好,所以,被上诉人坚持要求,你给我写个伍佰万元的欠条,我就跟你结婚。上诉人当时以为,一是确实准备与相处十年的被上诉人结婚;二是在生日两人聚餐上不能扫兴;再说我就是写了伍佰万元欠款你不能仅凭这一张欠条就让我还伍佰万元吧,总得有借款、欠款的相关凭据吧,再说又喝了些酒,就顺手写了欠条。由此可见,被上诉人诉求上诉人所还的伍佰万欠款并不真实存在,充其量写此欠条仅是一个爱心的表示,假如仅仅以此为依据诉求上诉人还款,依法应予以驳回。

    XX答辩称:上诉人对欠条的真实性并没有异议;且有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电话通话录音可以佐证;同时,上诉人亦认可在200X年X月X日由被上诉人通过银行汇给其60000元美金的事实。因此,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公正。上诉人的上诉无理,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审判决。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一致,故对原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拖欠被上诉人500万元借款的事实,有上诉人出具给被上诉人的欠条为据,上诉人对欠条的真实性也无异议,且有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电话通话录音资料佐证。同时,双方亦确认,被上诉人曾于200X年X月X日通过银行汇给上诉人美金60000元的事实。因此,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拖欠借款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至于被上诉人仅要求上诉人归还欠款120万元,而自愿放弃剩余欠款380万元的追偿权,则是被上诉人对自己的权利进行处分的行为,依法应予以准许。上诉人认为,虽然欠条是其本人亲手所写,但并没有拖欠借款事实的存在,出具欠条的背景是,当时双方正处于恋爱期间,在生曰聚会中双方均喝了不少酒,在被上诉人的要求下,就顺手写了该欠条。本院认为,上诉人的上述抗辩意见,不符合常理,也没有证据支持。因为上诉人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如果确实没有拖欠被上诉人款项,则不可能随便给被上诉人出具数额巨大的欠条;同时,上诉人在与被上诉人的电话通话录音中,虽然未明确拖欠多少款项,但对欠条及欠款的事实是认可的,只是认为目前无法一次性还清。综上,上诉入主张撤销原审判决的上诉请求,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01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邱苏

                         审判员:李君贤

                         审判员:李小丽

 

(说明:案例涉及的不便公开信息,已作文字处理)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