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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梗概:
深圳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东莞XX证券有限公司于200X年3月签订 《委托投资管理合同》。约定:东莞XX证券有限公司为深圳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购买固定收益的国债,金额不低于2000万元(以实际投资为准),期限一年,年收益率8.8%。到期时,东莞XX证券有限公司返还本金及收益。合同签订后,深圳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分二次向东莞XX证券有限公司存人投资款3000万元人民币。合同到期后,东莞XX证券有限公司仅返还了本金800万元,投资收益100万元,尚欠本金2200万元和其他投资收益。此后深圳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多次催要,但东莞XX证券有限公司以种种理由一直没有支付。深圳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遂委托唐律师向法院起诉,要求东莞XX证券有限公司返还投资本金及同期银行贷款利息。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东莞XX证券有限公司返还深圳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款本金2200万元和相应投资收益。
律师办案要点:
1、双方签订的《委托投资管理合同》具备委托理财合同的法律特征。委托理财合同是指委托人将资金或证券等金融性资产委托给受托人,指定在一定期限内由受托人管理,投资于证券等金融市场并按期限给予委托人一定比例收益的资产管理活动。双方所订的签合同应认定为委托理财合同,不是企业之间的非法借款。
2、双方约定的8.8%年利率作为固定收益,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现行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并没有禁止委托理财合同设立保底条款的规定,该8.8%收益率是原告所投资金应该取得的收益,不能认定为“名为委托理财,实为非法借款”。
(说明:本案涉及部分不便公开的内容,故只作简要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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