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系 人:唐新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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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0X年2月26日,原告香港××公司与被告深圳市XX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合同书》,约定由被告承揽原告手机的PCBA原件一批。200X年9月20日,被告将该批手机的PCBA原件交原告使用,但原告一直拖欠被告260余万元价款未付。被告多次找原告索要款项未果。后原告以被告提供的手机原件有质量问题为由,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由被告赔偿经济损失500余万元。被告不同意原告请求,并反诉原告支付拖欠合同价款260余万元。一审原告胜诉,被告上诉。二审将此案发回重审。
唐律师受托代理被告参加了本案发回重审的一审和二审,经过与被告的共同努力,重审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赔偿请求,并支持了被告支付合同价款的大部分请求。
律师办案要点:
1、因中国XX实验室《分析鉴定报告》具有极强的专业性,律师认为其缺乏技术依据,不符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是不客观、不正确的。故律师提请专家证人出庭质证,使该报告存在大量问题而缺乏真实性与公正性的意见被法庭接受。
2、律师提供了被告对原告的所谓损失应予免责的法律依据,即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原告未经验收即行使用,所谓经济损失500余万元应自行承担责任。
3、关于合同价款,原告尚有260万元的尾款没有付清,被告反诉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于法有据,请法院予以支持。
(说明:本案涉及部分不便公开的内容,故只作简要介绍,请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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