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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梗概
深圳市XXX科技有限公司系拥有多项发明专利并具有一定市场份额的高科技企业。胡某希望投资660万元入股该企业。该意向取得了公司执行董事江某和另一股东陈某的同意。2009年5月,江某向黄某出具了收据:胡某交来投资款660万元,加盖公司财务专用章。之后,胡某参与了公司的经营管理,在该公司报销费用,领取股息,但胡某未在工商备案的章程上签名,工商局的注册登记中载明公司的股东仅为江某和陈某。该公司一直未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股东和公司章程等手续,也未向胡某出具正式出资证明书。后该公司因金融危机的大环境影响,在经营上出现困难,胡某以自己未在公司章程上签字,公司股东没有其名字为由,主张上述投资款实为借款,要求该公司立即偿还,诉至法院,深圳市XXX科技有限公司收到法院相关诉讼文书后,委托唐律师代理此案。该案经法院开庭审理,一审判决驳回了胡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办案要点:
胡某实际系深圳市XXX科技有限公司的隐名股东,其向该公司的投资应视为对该公司的出资款。因为收据是以该公司的名义出具的,胡某实际已经向该公司出资,并参与了该公司实际经营和利润分配,其已经成为了该公司的实际股东,而其未在公司章程中签字,公司也未到工商部门变更股东登记,仅是一种行政手续上的缺失。“隐名股东”是属于公司的内部法律关系,对其处理订有合同的从其合同约定;没有合同约定的,“隐名股东”具有股东地位。
(说明:本案涉及部分不便公开的内容,故只作简要介绍,请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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