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系 人:唐新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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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梗概:
XXXXX集团公司与XXXX实业总公司签订"设备供应合同"一份,由XXXXX集团公司向XXXX实业总公司供应设备多套。XXXXX集团公司依约履行了供货的义务,XXXX实业总公司也使用了所供设备。事后,XXXX实业总公司以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为由,不仅拒付货款余款800余万元,而且根据合同的仲裁条款向当地仲裁委提起仲裁,质量索赔350余万元。XXXXX集团公司委托唐律师代理此案。
律师办案经过:
1、唐新杰律师经审查认为:双方合同"设备供应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同时约定了两个仲裁委仲裁,属于约定不明确的无效约定。XXXX实业总公司所在地的仲裁委无权仲裁该案。
2、确认本案合同为"加工承揽合同"性质,代理XXXXX集团公司以XXXX实业总公司无理拖欠货款为由,向该合同履行地的XXXXX集团公司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3 、XXXX实业总公司接此应诉通知书后,当即提出了管辖异议。并认为该合同为“购销合同 ”性质,向交货地的XXXX实业总公司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该案发生管辖争议,依法报最高人民法院指令管辖。
4、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审理采信了唐律师的意见,认定"设备供应合同"的名称不能确定合同的性质,但合同的标的物系由XXXX实业总公司提供技术参数,由XXXXX集团公司设计、加工而成,故该案实际应为"加工承揽合同"性质,其合同的履行地就是承揽一方所在地,依法指令由XXXXX集团公司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5、XXXXX集团公司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正式开庭审理此案,该案法院一审判决XXXX实业总公司向XXXXX集团公司支付所欠合同价款800余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说明:本案涉及部分不便公开的内容,故只作简要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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