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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某与耿某涉及金额为1300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简介)

案件梗概:

耿某从深圳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购得XX园独栋别墅一栋(合同金额人民币1300余万元),由于当时开发商对该花园住房都未办理房屋三证,耿某遂将其私下转让给庄某,并签订转让协议。庄某在未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的情况下,按协议规定向耿某付清别墅转让款,且装修、入伙居住。开发商办理完该花园所有房屋的产权证之后,庄某要求耿某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此时,耿某以转让别墅时未取得三证、私下交易不合法为由拒绝过户,并要求按原价退还庄某购房款。庄某不服,委托唐律师代理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诉争房屋转让合同有效,并履行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义务。该案经法院审理,判决支持了庄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办案要点:

房屋转让合同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是买卖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买卖行为应受法律的保护。《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可以理解为不发生物权的转移,而买卖合同是一种债权,标的物是否转移对合同本身的效力并不产生影响。本案在签订房屋转让合同时,卖方还不具备对该房屋进行登记领取房产证的条件,办理登记领证手续尚存在一定障碍但在起诉前卖方已经登记领取房产证或者已经具备办理登记领取房产证条件的,可以认定转让合同有效。本案虽然耿某在房屋转让合同签订之时该房屋尚未办理登记领取房产证,但该房屋在诉争前就已经进行登记并领取了房屋产权证书,且庄某已经入住一年多,可以认定该房屋转让合同有效,庄某的诉讼请求应该得到支持。

 

(说明:本案涉及当事人部分不愿、不便公开的内容,故只作简要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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